A公司作为建设方◆◆★★◆★,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,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,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,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,构成根本违约★◆■★■◆,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,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★◆★◆■◆。A公司抗辩称■★◆◆■■,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,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■★★★■,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。庭审中◆■■★■◆,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,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★■◆★,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。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◆■◆、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,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。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★◆■■◆,构成违约,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,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,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★★■◆■★,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,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,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,失去鉴定的基础◆★,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。据此,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,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◆■★◆★,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,构成根本违约。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,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。